今天看到一則新聞,覺得滿有意思的~情變可以告詐欺嗎?
10年情變,告他詐欺不起訴!
〔引述自由時報,記者黃良傑/屏東報導〕
田姓女子以為交往10年的情人會是終身伴侶,幫黃姓男友買車還出錢供他開設工廠,從18歲少女盼到28歲,男友竟移情別戀與中國籍女子結婚,田女不死心,又等了8年,仍等不到回心轉意,反告他詐欺75萬元,檢方接受被告「男女朋友可互通有無」之說,不起訴被告。
田女於18歲情竇初開,接受黃姓男子的追求,成為男女朋友,交往第3年,民國80年間,男友承諾等事業有成,一定與她結婚,田女信以為真,賺錢為男友買車、家具,還拿錢給被告開設工廠,直到89年間,被告與中國籍女子結婚,她才知受騙。
田女不甘青春被糟蹋,還落得人財兩失,97年間向屏東地檢署自訴,控告黃姓男子(37歲)詐欺,讓她前後付出75萬元。
被告不否認當時曾交往並論及婚嫁,但否認以結婚為幌子向田女借錢,因兩人感情生變,且對她已沒感覺,才另覓對象結婚。他強調工廠是用自己的錢所開設,沒向她拿錢,87、88年間因週轉不靈,向父親調現後仍然不足,田女獲悉主動借款20萬元,並代付轎車的尾款12萬元,還幫他買了一組1萬元的椅子。